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溃疡)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 2019〕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溃疡)诊疗管理工作,提高诊治水平,保障患者安全与诊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诊疗管理工作
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是指各种原因引起的经1个月以上治疗未能愈合,也无愈合趋势的创面。多发生于糖尿病、创伤、静脉曲张、血管硬化、截瘫长期卧床等严重慢性病和急性损伤患者,具有发病机制复杂、治疗难度大、治疗周期长、费用高等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疾病谱的改变,除创伤、烧伤等引起的急性创面外,各种疾病导致的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患者数量逐年增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诊疗管理工作,通过加强创面修复专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业人才培训,提升创面修复诊治能力和规范化水平,丰富创面修复医疗服务内涵,提高创面修复诊疗效果和服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加强创面修复科等相关科室能力建设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创面修复科等相关科室的能力建设,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控指标,加强质量控制和业务指导,规范创面修复诊疗管理,为保证创面修复诊疗质量提供政策支撑。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考我委制定的《医疗机构创面修复科基本标准(试行)》(附件1),建立创面修复科,使科室布局、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支撑条件等与本机构开展的创面修复诊疗工作相适应。尚未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创面修复相关临床科室(如内分泌科、普外科、骨科、烧伤科等)的能力建设,为保证创面修复诊治工作提供必备的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等支撑条件,提高创面修复诊疗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提升创面修复诊疗能力和规范化水平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重视创面修复诊疗人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创面修复医务人员专业化培训。提高创面修复诊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促进创面修复临床规范化诊治处理,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从事创面修复的相关医务人员应当符合我委制定的《创面修复科临床医师、护士基本技能要求》(附件2)。将创面修复诊疗工作纳入分级诊疗制度统筹考虑,建立双向转诊,实现专科医院与基层医院双向联动。针对病情复杂的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患者,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积极推行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组织与创面修复相关临床科室组建多学科诊疗团队,通过联合会诊、病例讨论和联合查房等形式,制订科学、适宜的个体化诊疗方案,确保治疗针对性,保证治疗效果。基层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能力和条件,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开展常见慢性创面的一般治疗和治疗后康复护理工作。
四、丰富创面修复医疗服务内涵
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长期难以治愈,给患者带来较大身心痛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丰富创面修复医疗服务内涵,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维度开展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防治知识的科普宣教。同时,通过预防原发病、提高健康素养等措施降低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的发生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结合临床诊疗工作需要,对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患者,尤其是糖尿病、脑卒中等慢性病患者,重点做好康复指导、疼痛管理、家属教育和心理支持。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沟通指导,通过加强人文关怀、关注患者心理变化、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等措施,有效控制体表慢性难愈合创面的发生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为患者提供社会支持。
附件:
1.医疗机构创面修复科基本标准(试行)
2.创面修复科临床医师、护士基本技能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